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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秘〔2009〕95号
  • 【发布日期】2009-05-04
  • 【生效日期】2009-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通知

(皖政秘〔2009〕9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37号)精神,国务院原则同意水利部编制的《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规划》要求,力争到2015年,我省淮河干流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5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要遵循“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防洪排涝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洪水出路,加强洪水管理和科学调度,逐步完善由水库、河道堤防、行蓄洪区、调蓄湖泊等工程措施和防洪管理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淮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推进淮河综合治理。在全面完成涉及我省的治淮14项骨干工程基础上,重点安排行蓄洪区调整、安全建设和渐进式移民试点,改善行蓄洪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堤防达标与河道治理工程建设,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实施重点平原洼地排涝治理,改变涝灾损失严重的局面;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体系,完善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继续实施山丘区水土保持工程;推进防洪管理体系建设。

四、我省淮河流域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内容,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与衔接,加快淮河流域有关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主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争取早日实施。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各有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项发展规划时,要与《规划》相衔接,努力建立人水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严格按标准建设堤防,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淮河干、支流河道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河道治导线;加强行蓄洪区管理,妥善处理区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与防洪运用的关系,保证行蓄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规划》的实施,对加快我省淮河流域各市的防洪保安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淮河流域防洪安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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