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 【发布日期】2009-05-07
- 【生效日期】2009-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有关事项(2009年第三、四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2009年第三、四批)进行了审查,并对2009年以来应注销、取消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清理。现将资质批准、注销和取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11家单位乙级资质(批准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二)河北兴华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三)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朔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五)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
(六)鹤岗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七)苏州和协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八)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九)南阳市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十)重庆忠庆环境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十一)青海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二、批准以下14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评价范围调整(批准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二)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三)秦皇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四)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五)西图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六)福建省冶金工业研究所
(七)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八)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九)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十一)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十二)云南路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十三)酒泉市环境评价所
(十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批准以下4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批准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一):
(一)天津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二)沧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三)上海市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四)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批准以下6家单位资质延续(批准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沧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二)西藏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西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
(四)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热地质大队
(五)西藏国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六)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五、对以下6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予以变更:
(一)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二)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四)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五)西图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六)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
六、因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以下12家单位资质予以注销(注销的资质证书编号详见附件二):
(一)内蒙古清源环境保护研究所
(二)阿拉善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三)黑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四)平顶山市清源环境影响评价咨询中心
(五)成都科技大学环保科技研究所
(六)贵州省黔南州环境科学研究所
(七)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科学研究所
(八)商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九)武威市环境影响评估事务所
(十)平凉市环保科学研究所
(十一)吴忠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十二)海东地区环境保护科技咨询部
七、因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分离,达不到资质条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取消广东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资质(取消的资质证书编号详见附件二)。
八、对遗失资质证书的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环境监测科研所予以补发证书。
请上述第一至五、八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第一(五)和(六)项中的单位除外)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上述第六、七项中的单位应于3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三、五、七、八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刘金洁 朱莞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附件:1.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等情况
2.各单位资质注销、取消情况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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