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9〕382号
- 【发布日期】2009-05-07
- 【生效日期】2009-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382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请示》(长寿发〔2009〕1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肆亿零柒佰伍拾万元(RMB¥1,407,500,000)。”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亿零柒佰伍拾万元(RMB¥1,407,500,000),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总计十四亿零七佰五十万股,均为记名式普通股。”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如下:
1、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1层东区
联系电话:86-10-88086152 传真:86-10-88086151
邮政编码:100032
认股金额:25520万元
认购股数:2552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18.13%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2、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1层西区
联系电话:86-10-88086171 传真:86-10-88086153
邮政编码:100032
认股金额:25520万元
认购股数:2552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18.13%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3、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南昌市沿江南路620号
联系电话:86-791-6562370 传真:86-791-6562370
邮政编码:330025
认股金额:10330万元
认购股数:1033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7.34%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4、北京兆泰置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大厦东侧楼19层
联系电话:86-10-66151133 传真:86-10-66177589
邮政编码:100032
认股金额:3000万元
认购股数:3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2.13%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5、中冶京唐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联系电话:86-315-3231163 传真:86-315-3231163
邮政编码:063030
认股金额:3000万元
认购股数:3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2.13%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6、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1号16号楼
联系电话:86-10-88223227 传真:86-10-68217540
邮政编码:100036
认股金额:3000万元
认购股数:3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2.13%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7、DAH SING LIFE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全称为: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外资股东”)
公司地址:香港告士打道108号大新金融中心36层
联系电话:852-25078866 传真:852-25987177
邮政编码:
认股金额:16700万元
认购股数:1670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11.87%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8、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1层中区
联系电话:86-10-88087193 传真:86-10-88087193
邮政编码:100032
认股金额:12810万元
认购股数:1281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9.10%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9、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东方路甲2号
联系电话:86-10-60411166 传真:86-10-60411666
邮政编码:
认股金额:17500万元
认购股数:1750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12.43%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10、北京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东吉路57号
联系电话:86-10-66215338 传真:86-10-66210856
邮政编码:100032
认股金额:17000万元
认购股数:17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12.08%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11、北京广厦京都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1栋72号
联系电话:86-10-65008109 传真:86-10-65853535
邮政编码:100027
认股金额:6370万元
认购股数:6370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4.53%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四)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或其它可转换股份的权证;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和解散;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上市、退市;
(七)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的资产并购和处置;
(八)超过过去12个月的营业额的20%的业务的并购和处置;
(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表决时,涉及该次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该股东大会由持有过半数表决权股份的与该次交易无关的股东出席即可举行,经其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二、请你公司尽快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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