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123号
- 【发布日期】2009-05-08
- 【生效日期】2009-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境外南宁市荣誉市民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境外南宁市荣誉市民的通知
(南府办〔2009〕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我市在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得到了境外热心人士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他们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表彰和鼓励这些对我市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各界人士为我市发展多作贡献,吸纳更多境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我市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市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和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步伐,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市决定开展境外南宁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荣誉市民评选的对象
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
二、南宁市荣誉市民评选的条件
凡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热心支持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本人自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选为“南宁市荣誉市民”。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对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贡献突出的;
(五)对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南宁市荣誉市民的申报时间及审批程序
(一)6月1日至30日,经广泛发动宣传后,由各开发区和单位推荐,并填写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报批表报至市外事办公室。
(二)7月1日至10日,由市外办汇总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7月11日至20日,由市外办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委批准。
(四)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初审议决定。
(五)8月中旬由市外事办公室向被评为“南宁市荣誉市民”的人士发出通知,并邀请其参加我市在今年“两会一节”期间举行的“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
(六)10月份, 在南宁国际民歌节期间,由市人民政府举行“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并为“南宁市荣誉市民”颁发证书。
望各开发区、各单位抓紧时间,踊跃推荐,积极协助做好南宁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
附件:“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报批表(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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