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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治业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71号
  • 【发布日期】2009-05-14
  • 【生效日期】2009-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治业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治业等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洛政〔2009〕71号)




2007年下半年以来,洛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紧紧围绕“打造同类型城市中最安全城市”的奋斗目标,在全市开展了居民楼院封闭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无现成经验可循,工作难度大。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全市初步构建了政府领导、综治搭台、公安运作、部门配合的楼院封闭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提升了居民楼院治安防范水平。全市楼院封闭率由原来的53%提升到目前的98%以上,居民楼院发案率同比下降50%以上,群众安全感明显提升,为全市平安建设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进一步激励斗志,鼓舞士气,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市公安局金治业、市委政法委李基伟两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新的更大贡献。全市各行各业要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爱岗敬业、奋力拼搏、真抓实干、勇于奉献,在各自的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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