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电〔2009〕45号
- 【发布日期】2009-05-21
- 【生效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维护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维护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4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9年5月6日17时30分,巴彦淖尔市驾驶人赵永趣醉酒后超速驾驶蒙L・68358号比亚迪轿车(车内共乘4人)沿京藏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08KM+300M处,驶入养护作业施工路段,与高速公路北侧边护栏发生刮擦,致车辆失控与正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5名工人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停在封闭道内(行车道)施工的冀T・B5980号凯马牌KMC1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和轿车司乘人员共8人死亡,1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储波书记,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分别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维护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维护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 公安厅 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切实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避免类似巴彦淖尔市2009年5月6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维护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安全既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又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组织,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强化措施,共同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点段交通安全的管理和控制,从严处罚各类交通违章行为。要集中开展整治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速行驶、超载运行、违章占道等违章违法行为。在城镇要重点治理车辆随意掉头、停车等违章行为。要加大对公路的巡查力度,特别是要为道路维护施工作业提供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方面的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道路维护生产安全环境。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重特大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道路维护审核制度,规范施工路段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
道路维护施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维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等有关法律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设施。未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的,一律不得施工。
四、加大安全检查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占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城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要做好对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对整个施工期间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期间安全措施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核,并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措施计划和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加强对施工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交通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治理。对未中断交通的道路施工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上路指挥疏导车辆绕行,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各级公安、交通、城建部门要加强对占路施工的执法检查,对道路维护作业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不按规定施工的单位或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明晰事权,各负其责,确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门要互相沟通,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对道路维护安全监管工作。公路建设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因审核、监督、管理等措施不落实,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责任倒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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