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90号
- 【发布日期】2009-05-22
- 【生效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9〕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是一项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配套、提升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内需、促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任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各区要按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分年度改造计划,集中、成片、快速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
二、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在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职责分工。各区负责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项目的运作和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定各区的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统一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政策,并组织各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所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的建设。
三、政府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并以区为单位实行有计划的总体平衡。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五五比例统筹解决。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启动资金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滚动使用,贷款利息计入改造成本。市财政可安排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支持各区周转。
各区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规费以及拍卖、挂牌成本后全额返还各区;用于对接拆迁安置的社会保障房(安置房)的土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涉及的土地规费待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局与各区结算。市、区应设立危旧房(棚屋区)改造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专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管和审计监督。
危旧房(棚屋区)成片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由所在区同步实施拆迁,拆迁费用(按土地面积分摊)由市财政承担并及时拨付。拆迁交地后,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同步实施建设。
市区两级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危旧房(棚屋区)改造要从合理提升中心城区承载能力和适度降低建筑密度出发,通过科学规划,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节约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采取科学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措施,确保高标准建设,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改造,为群众提供配套齐全、设施完善、节能环保、更加宜居的居住环境。对于中心城区房屋密度高、规划公建用地比例较大、安置及资金平衡难度较大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在基本满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的基础上,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个别楼层日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适度放宽审批。
五、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市政公共设施的紧迫性和居民改造意愿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实施改造:首先是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等级属C级和D级的成片危房、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旧屋区、列入综合整治的内河两侧旧屋区、预制板结构住宅小区及与C级和D级危房相连的旧屋区;其次是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毗连区(棚屋区);再次是已到使用年限、基础设施不全、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砖混结构住宅小区。
六、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住房采用双评估方式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鼓励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两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政府提供的限价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和货币补偿奖励费后的余额为基准征收。
七、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中的厂房、办公用房和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八、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拆迁户,凡是在规定协商期内搬迁的,按照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20%给予搬迁奖励。
对选择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的,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安置的,按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给予异地安置奖励,安置房源由市政府统筹各区社会保障房(安置房)对接。
超过规定协商期搬迁的,一律取消上述奖励。
九、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中的困难户,凡收入条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一次性转为廉租住房租金的,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十、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年度改造计划。各区政府在每年2月底前要根据全市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结合各区和各地块实际制订年度改造计划,内容包括确定改造项目、安排改造进度、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和收支预算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政策宣传和摸底调查。各区政府应组织街道、社区根据改造计划逐个做好改造地块的拆迁改造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业主充分了解改造政策,吸收改造地块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纳入拆迁方案中。同时做好改造地块业主对改造意愿的书面调查和产权状况摸底工作,为实施改造做好准备。
(三)编制改造地块规划方案。由各区政府委托编制改造地块的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组织房屋拆迁。各区政府组建强有力的拆迁安置组织机构,并委托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改造动员活动,限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五)组织可出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十一、采取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积极性。对市场开发条件成熟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也可先明确规划设计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在事先征求大多数产权人意见之后,先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开发单位,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拆迁交地,拆迁安置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参与开发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竞标的企业和个人应具有与开发项目相当的资金实力,银行资信证明能满足开发项目经测算的一次性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的需要。
十二、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对接的保障房(安置房)项目,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十三、接入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的水、电、气、有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分别由各公用企业承担实施,地块内相应设施由开发单位承担。
十四、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五、与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相关的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电力、消防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国土部门在地块实施拆迁的同时可先与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先予办理有关规划、建审手续,开发单位在保证技术、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拆迁交地情况分批动工。
十六、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工作列入各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实行年度考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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