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明电〔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05-23
- 【生效日期】2009-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年5月21日7时26分许,位于广东省汕头市的一加工文胸及耳机护套的家庭作坊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
经初步调查,该家庭作坊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场所是典型的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属于重大火灾隐患。该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三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 “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深入开展 “三项行动”,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特别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消防安全“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整治各种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下列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一是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二是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经营的;三是高层、地下建筑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四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以及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或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的;五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的;六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依法严处。该经济处罚的,实施经济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吊证取缔的,坚决取缔。
三、深入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把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及宿舍、“三合一”建筑作为排查的重点单位场所。二是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等作为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三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地方政府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一时不能完成治理的,要切实加强安全防控工作,并限期整改完成,确保消防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基本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问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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