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451号
  • 【发布日期】2009-05-25
  • 【生效日期】2009-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45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福建、黑龙江、上海等21个省市使用阳光财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阳光财险〔2009〕1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增加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大连等21个地区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见附件,保险条款等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8〕1457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