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91号
- 【发布日期】2009-05-28
- 【生效日期】2009-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汕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汕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2009年汕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2009年汕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及“创模”达标整改工作的圆满完成,按照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9年广东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粤府办明电[2009]166号)的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开展造纸、印染、电镀行业和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集中整治,开展贵屿电子废弃物拆解环境污染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配合我市模范城市整改达标、产业结构调整和我省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等重大举措,做好环保监督检查和后督察工作,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大力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加强环保后督察,确保创模整改达标圆满完成。
1、摸清2006年以来省市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市纪委第九届三次全会提出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开展对当前创模整改重点项目和2008年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清查出的造纸、印染、电镀行业违法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后督察,严格按照《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的要求,对存在落后产能的依法淘汰,对无照经营企业和无证锅炉的依法查处取缔,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转移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追缴排污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治理设施老化排污超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规模化禽畜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对2008年畜禽养殖场专项清查处理情况进行后督察,并于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督促整改阶段的任务。
3、加大对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扰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
4、根据创模复检硬件工程建设的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加快北轴污水处理厂、汕头市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潮阳污水处理厂、潮阳谷饶污水处理厂、潮南两英污水处理厂、潮南峡山污水处理厂、南澳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同时大力推动截污管网建设,确保管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提高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进行集中整治。
5、加大对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对存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投入运行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的垃圾填埋场,要进行重点整治。
6、开展火电厂治污检查。加大对火电厂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旁路开启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7、对“两高一资”行业的重污染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核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
(二)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韩江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对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没有落实取缔措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桩和警示牌没有按统一的规范和数量设立安装的,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的,组织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责任不落实,整治效果较差的,报请省挂牌督办。
2、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韩江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清理禁养区特别是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三)大力整治贵屿电子废弃物环境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新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把推进贵屿镇电子废物污染整治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在全面摸清污染现状的基础上,通过规范一批,扶持和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拆解、利用、处置企业达到法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通过处罚一批,促进贵屿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企业切实落实整治措施,尽快达到环保管理要求;通过淘汰一批,关停取缔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家庭作坊,坚决取缔露天焚烧、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洗工艺提取电子废物的违法行为,防止污染反弹。同时按照《条例》规定,积极争取省支持探索贵屿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建设的试点工作,使贵屿电子废弃物环境污染整治得到进一步的推进。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司法局、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广东电网公司汕头供电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要严格制定具体措施,周密安排部署,全面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监管范围内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落后产能行业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的党纪政纪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不得予以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二)强化环境执法。
严格实行“区域、流域、行业”限批制度。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违法现象严重、超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区域、流域、行业实行限批。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对属于落后生产工艺、“两高一资”的行业和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先建设后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落实责任追究。
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拓宽舆论监督渠道,推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12319”城管服务热线、“12369”投诉热线、“民声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对企业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专项行动的整改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要按时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韩江练江流域开展后督察和污染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电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贵屿电子废弃物拆解彻底整治,对造纸、印染、电镀行业及 “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在6月10日及9月10日前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级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由各区县政府汇总后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