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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9]286号
  • 【发布日期】2009-05-31
  • 【生效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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