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武政办〔2009〕88号
- 【发布日期】2009-06-04
- 【生效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武汉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支持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支持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支持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支持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支持我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根据中央作出的扩内需、促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求,将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市重点工程主要是指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性工程,同时还包含市级土地储备和区级土地储备试点等相关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积极拓宽拆迁安置用房渠道,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市重点工程建设。
二、多渠道支持拆迁安置用房
(一)切实贯彻拆迁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二)凡是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调整部分现有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项目,作为动迁安置房,定向安置市重点工程的被拆迁人。动迁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可在房地产市场上交易。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专项下达动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全力推进拆迁安置工作,具体程序由市国土房产局制订。
(四)有条件的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鼓励建设“双限双竞”商品住房定向安置被拆迁人。
(五)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拆迁需要,提出动迁安置房需求,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实同意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并及时提出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动迁安置房安置程序
动迁安置房具体安置程序如下:
(一)被拆迁人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等资料,向项目拆迁实施机构提出购买动迁安置房申请;
(二)项目拆迁实施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情况,发放《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并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区拆迁管理机构备查;
(三)申请人持《动迁安置房通知书》等资料,到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四)项目拆迁实施机构在拆迁验收前,汇总安置情况,并按项目造册送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四、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拆迁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工程的认定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动迁安置房房源组织协调安排,协调各区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动迁安置房项目选址等规划工作;市建设、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住房的个人,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收回住房,并提请相关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准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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