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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41号
  • 【发布日期】2009-06-08
  • 【生效日期】2009-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畅通、处置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06〕25号)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市值守应急工作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建立覆盖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值守应急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值守应急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构建和谐沈阳提供安全的环境保障。

二、明晰各级值守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部门或单位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政务值班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事项信息。

(三)负责协调、调度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负责传达、落实、督办上级政府领导对应急管理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批示,并向上级政府及值守应急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行业值守应急工作。

(六)负责承办本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完善值守应急工作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市政府值守应急工作的总负责人,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是值守应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日常值守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具体承担。

(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部门和单位值守应急工作的总负责人,其应急办主任为值守应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日常值守应急工作由应急办具体承担。

(三)各级值守应急机构要设立专门值守应急值班室,配备专门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建立值守应急通信网络,保证工作需要。要安排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综合分析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并能熟练使用各种通信和办公设备的在职人员承担值守应急工作。值守要实行主副班制,平时保证有2人值班,并至少指定1名同志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值班人员。要加强对所辖基层单位值守应急工作的领导,对重点地区、重要部位要明确值守应急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信息报告工作

(一)信息报告层级责任权限。

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根据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及等级,向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向沈阳警备区通报。

2.各地区值守应急机构负责根据属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及等级,向本地区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和大专院校,负责根据本系统、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及等级,向属地政府值守应急机构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层层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网络,尤其要在企业(包括重点建筑工地)、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进一步明确责任,定期开展培训,切实扩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覆盖面,保证准确性,增强时效性。

(二)信息报告内容。

1.涉及风灾、水灾、旱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方面的信息。

2.涉及安全生产等事故灾难方面的信息。

3.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信息。

4.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信息。

(三)质量和时限要求。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迅速查明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已造成后果、影响范围等基本要素,立即按规定权限上报。

对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要提高报送时效、减少报送程序,报送市政府应急办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1小时内报告的,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及时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一)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处置程序及方法,演练纯熟,确保值守应急人员能够准确、迅速地完成协调处置工作。

(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城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跨区协调的,相关领导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人员要保持与市政府应急办的联系,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三)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后,要及时将事件发生原因、采取措施、损失情况、造成影响、趋势分析、整改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六、全面实行值守应急工作相关制度

(一)实行值守应急处置日调度制度。市政府应急办每日通过无线集群系统对承担应急处置的重要单位进行不定时点名调度,各单位要即时应答,服从指挥,遇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二)实行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时期城市安全运行报告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时期(国家、省、市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要活动期间)每日下午4时前,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报告城市安全运行情况。

(三)实行值守应急工作安排报告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时期的市领导带班和值守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安排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提前安排好法定节假日、特殊时期的值守应急工作,并提前3天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四)实行预警信息短信发布制度。市政府应急办在接到国家、省、市不便于对社会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利用短信平台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发布,提示做好相关防范准备。

(五)实行值守应急督查制度。市政府应急办要不定期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值守应急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领导带班情况、值班人员在岗情况、通信联络畅通情况等。

市政府应急办要根据督查结果,对工作落实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信息不畅通、处置不及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也要对所辖基层单位值守应急情况进行检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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