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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79号
  • 【发布日期】2009-06-13
  • 【生效日期】2009-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

(洛政〔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数量,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大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06〕86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企业自愿、政策扶持”的原则,有重点地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等方式,加快其进入资本市场的步伐,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升我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目标

“十一五”期间基本目标:加大上市公司培育力度,丰富后备上市资源,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数量,实现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再融资。

(一)培育一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对40家后备企业分梯次进行重点培育,完成20家企业上市前的资产重组和改制工作。同时要抓住国家即将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机遇,对洛阳市省级以上认证的350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培育,争取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上市,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二)不断壮大上市公司队伍。“十一五”期间,争取8―10家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总额力争突破100亿元。

(三)充分发挥现有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十一五”期间,一拖股份、轴研科技实现1―2次再融资,力争募集资金5亿元,洛阳玻璃通过重组提高盈利能力,力争实现再融资。

三、分梯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扩大股票市场融资规模

(一)按照“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建立企业上市后备队。

1.上市后备队的筛选与管理。进入上市后备队的企业不受所有制、隶属关系、地域的限制,凡在洛阳市辖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均可申报。除传统工业类企业外,重点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中筛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后备队企业的确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考察审核后确定。进入后备队企业的数目原则上保持在40家左右。

上市后备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上市后备队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办负责筛选与管理企业上市后备队,并对上市后备队企业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2.上市后备队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必须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主业突出,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或核心技术在本领域具有领先与发展优势,最近一年盈利,预测未来两年继续保持盈利,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比较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家、省确定的高科技企业优先进入上市后备队伍。每年度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由市金融办根据企业不同上市渠道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确认。

(二)设立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注重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以吸引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企业。采取分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以免出现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三)拓宽企业上市渠道。鼓励和支持拟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条件,扩宽融资渠道,妥善选择境内外主板、创业板等板块实现上市。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内上市或买壳上市。

(四)借壳上市共同发展。市内企业要积极借助洛阳市以外上市公司在品牌、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创造条件,实现借壳上市共同发展。洛阳市以外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资产重组和企业购并时,与本市上市公司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吸引国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洛阳开展业务。充分利用其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方面的的专业优势,加强联合,开拓业务空间,努力创造积极促进后备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鼓励各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各种培训服务,对业绩和诚信表现突出的,提供优先发展业务的机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同中介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为其在我市开展业务创造条件,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

四、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一)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筹资功能,促进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近或相关的优质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集中,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二)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再融资。各上市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效益,千方百计达到再融资条件。要充分利用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形式,不断实现融资扩张。

市金融办、发改委、国资委、科技局、民营局等部门要帮助上市公司做好后备项目的筛选、储备,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企业的科技项目和投资项目,使其能够列入国家、省相关计划。上市公司要积极组织引进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和开发力度,实现第二次创业。

五、鼓励、扶持政策

(一)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以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的前一年应缴企业盈利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对其进入上市程序当年及以后两年共计三年内上缴企业盈利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中,超过当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后第二年起,政府财政不再给予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近5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企业对上市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纳入工资规划,通过财务预算予以安排。

(二)保证项目建设用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改委、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收缴入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视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范围内给予支持。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变更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及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并购市内企业和资产重组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过户手续,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征收;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四)列入上市计划的上市后备企业由于净资产增值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补缴企业盈利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数额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上市后备企业列入上市计划后,利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同级财政按照其个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数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六)完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向银行推荐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贷款项目。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权限,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可给予适当展期。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七)市政府对在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融资额的比例进行奖励,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奖章时予以优先考虑。

(八)鼓励企业上市后筹集的资金投向我市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

(九)奖励扶持优惠政策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由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落实。

六、加强合作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合作监管。市相关部门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巡检,促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各上市公司要及时向市金融办抄送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司公告信息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市金融办要积极防范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规活动引发的地方金融风险,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配合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市金融办牵头,协调市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合作,及时查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案件,严防辖区内发生涉及证券、期货违规的重大案件。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反馈系统建设,构建高效的监管机制。要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制度;建立各县(市、区)重大事件随时通报制度;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和部门协作监管制度。

七、培育引进人才、做好上市组织工作

(一)大力培育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要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发展较好地区引进相关专门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

(二)洛阳市股票发行上市工作,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通力配合。

(三)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促进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具体工作职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07年4月28日市政府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7〕59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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