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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79号
  • 【发布日期】2009-06-16
  • 【生效日期】2009-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09]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应对和处置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山西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2)本预案用于规范在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下,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3)本预案中山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严重人为破坏、发电燃料严重短缺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电网长时间、大范围减供负荷而引起的事件。
1.4 预案体系
(1)本预案在《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指导下编制,规定了山西省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是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2)山西省行政区内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在本预案的原则指导下制订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各专业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有效防止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协调发电燃料供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广泛开展大面积停电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社会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电力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下的社会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3)恢复电网,保证重点。采取必要手段,防止停电范围扩大,保证社会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重要输变电设备设施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省应急机构
2.1.1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统一领导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研究保证山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煤供给和电力供应秩序的重要事项,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2)统一领导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3)协调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和解除电网停电应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
(5)按授权发布信息。
2.1.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电监会太原监管办。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省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下达的各项指令;
(2)组织制订省级应急预案,指导地市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3)掌握应急处置和供电恢复情况。
2.1.3成员单位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省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成员单位职责:
(1)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2) 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防护用品的紧急供应、储备和调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电力企业恢复电力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4)省经委:负责电力供应平衡工作;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拉闸限电序位表、保电序位表和恢复供电序位表;协调全省发、供、用电力资源的紧急调配及发电企业燃料在应急状态下的供应工作,落实好社会应急措施综合性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灾难救援和电力设施保卫工作,控制并处理由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的进行。
(6)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年财政预算,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省交通厅: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其他交通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8)省水利厅:负责影响范围内汛情预测和预报,做好影响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调度工作。
(9)省商务厅: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做好生活必需品的监控和供应工作。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1)省安监局:协调大面积停电事故引发相关领域应急工作,并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12)省煤炭局:组织、指挥煤矿企业应急措施的启动和执行。对自供区电力用户的监管。
(1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14)省气象局: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15)山西煤监局:督促、检查、协调煤矿企业应急措施的启动和执行。对自供区电力用户的监管。
(16)太原铁路局:具体实施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铁路运输。
(17)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本行政区所监管企业紧急停电状态下应配备应急和保安电源,完善各种保障措施。
(18)国家电监会太原监管办: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电力企业尽快恢复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及时发布信息,通报事件处置和电力系统恢复情况。
(19)省电力公司:在省应急领导小组、国家电网公司、华北电网公司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在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中对各电力企业的指挥。
(20)各发电集团:组织、协调本集团及所属发电企业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时的应急工作。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人民政府参照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预案并成立相应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电网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各市的应急预案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3 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
2.3.1 电力调度机构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电网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应急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置。
2.3.2 电力企业
在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山西省电力公司具体实施对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完善电网“黑启动”预案,事件处置按调度管理权限和处置预案进行。
各电网企业成立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各发电企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保厂用电”措施,制订本企业全厂停电应急预案,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并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和协调下,恢复机组运行和调整发电出力。配合电网企业制订本企业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3.3 重要用户
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自备应急电源配备和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根据电网运行特点和规律,各相关单位加大对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因素的监测力度。电网企业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气象、水利、林业、地震等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洪水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灾害等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因素的监测;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加强对发电燃料供应的监测,建立健全监测信息通报制度,确保监测信息的渠道畅通。
3.2 预警
电网企业根据监测信息,对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因素时,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综合研判后,应急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预警警报,当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可能性解除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解除预警警报。
4 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分为Ⅰ级停电事件和Ⅱ级停电事件两个状态等级。
4.1 Ⅰ级停电事件
因发生重大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或者电网遭受外力破坏等各类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停电事件:
(1)造成山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30%以上,或者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设备设施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山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20%以上。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太原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山西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山西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
(4)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山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
(5)因电网故障,造成居民用户停电30万户以上。
4.2 Ⅱ级停电事件
因发生较大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或者电网遭受外力破坏等各类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停电事件:
(1)造成山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2)造成太原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市级电网40%以上,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4)因电网故障,造成居民用户停电10户以上30万户以下。
5 应急响应
5.1 事件报告
(1)发生I级停电事件时,省电力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减供负荷、采取的紧急措施、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省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2)发生Ⅱ级停电事件时,省电力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省应急领导小组就有关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按本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5.2 事件通告
(1)发生Ⅰ级停电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Ⅰ级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2)发生Ⅱ级停电事件后,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
(3)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
(4)在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3 响应程序
(1)电网与供电恢复:发生停电事件后,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①电力企业要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扩大、系统崩溃和瓦解;
②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独立企业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恢复电力设施工作;
③电网企业负责电网恢复工作。在电网恢复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必要裕度。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④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要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⑤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2)社会应急:发生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设施等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公安、武警等部门在发生停电的地区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部门要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
――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商务部门要迅速协调、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证居民在停电期间的生活必需品供给。
――卫生部门要督促开展急诊、急救及手术治疗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双回路供电,并自备发电设备,保证重点科室电力供应,确保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停电地区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电力企业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由发电燃料短缺造成的,由省经委协调解决。
5.4 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由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停电事件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太原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发电机组恢复运行,燃料储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危险因素。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国家电监会太原监管办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网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技术保障体系。发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应当加强涉网技术的分析研究,增加技术和设备的投入,不断提高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
6.2 装备保障
(1) 建立预警信息采集平台,加强通信和信息保障。配备必要的移动通讯装备和应急交通工具,保证应急指挥和现场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信息传播无误。
(2)积极推进应急系统建设,满足急救、抢险、救援的需要。
(3)政府部门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储备应对危机所需通用物资。
(4)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5)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各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在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各电力企业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由电力企业自行解决,涉及全省跨区域的应急救援物资由全省协调。
6.3 人员保障
各电力企业应组建专业救援队伍,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财政保障
(1)各电力企业自身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等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2)涉及全省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和电力预警信息平台建设、运行所需的资金由省级财政进行协调。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遇到大面积停电的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正确措施处置,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对员工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
7.2 培训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的有关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以加强和完善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应急联动之间的协调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组织开展本企业的专业应急演练和反事故演习。所有预案三年内必须演练一次。
8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并负责拟订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9 后期处置
9.1 事故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之后,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事故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事故由国家电监会太原监管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要认真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9.2 改进措施
(1)大面积停电之后,电力企业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应急预案。
(2)各相关市、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3)对应急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4)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领导小组、国家电监会太原监管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家电监会太原监管办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流程图 3.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系人
4.部分主力电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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