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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45号
  • 【发布日期】2009-06-17
  • 【生效日期】2009-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科学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06〕2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首批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综合管理等5大类29名专家组成。其中,自然灾害类4名,事故灾难类15名,公共卫生事件类3名,社会安全事件类5名,综合管理类2名。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喻虹桥 市地震局局长、高级工程师

副组长:许开立 东北大学安全工程中心副主任、教授

成 员(每一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排序):

(一)自然灾害类

孙 博 市水利局河务管理处处长、高级工程师

李 晔 市农委副主任、高级农艺师

张子峰 市气象台副台长、高级工程师

喻虹桥 (兼)

(二)事故灾难类

王常明 市水务集团用户投诉服务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王 坤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供气销售调度中心副经理、高级工程师

石 坚 市交通局副局长

仝学让 市地铁指挥部总工程师

许开立 (兼)

吴 穹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安全工程学院院长、教授

陈 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宋永利 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张 健 沈阳建筑大学建筑安全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朝龙 沈阳供电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张爱民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参谋长、助理工程师

李 刚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孟宪清 市人防办处级调研员、核化事故救援专家

高 松 东药集团安技防火部部长、高级工程师

董文涛 和平区武装部科长、核化防护专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王志学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主任医师

孙百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葛宝伟 市动物防疫站站长、教授级兽医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公丕发 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大队长、工程师

王真茂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

石 敏 市信访局副局长

张殿军 市经委副主任、高级经济师

赵晓光 中国银行省分行沈阳稽核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

(五)综合管理类

于 历 市行政学院教授

沈殿忠 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市政府参事


附件: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效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06〕25号)有关规定,成立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选聘及专家组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可靠,立场坚定。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长期工作在某一专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及参与应急处置等。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受市应急委的委托,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四)为全市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和各类数据库的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或技术支持。

(五)参与或指导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与相关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

(六)办理市领导同志或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专家组日常工作制度:

(一)每年组织召开1-2次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研讨安排和总结专家组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每年研究、确定若干应急管理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调查研究。

(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市政府重要专题会议。

(六)专家组成员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和实行信息通报机制。

(一)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有关市领导同志阅示或送有关单位参阅。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专家组及专家组成员的专题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况在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简报上刊发,或向上级机关主办的期刊、简报上推荐刊发。

第十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专家组成员须严格遵守以下事项保密原则: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办年度专项工作经费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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