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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30号
  • 【发布日期】2009-06-26
  • 【生效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沪府发〔2009〕30号 )




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市政府决定,对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扩大限制通行的范围,具体如下:

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车辆在本市中环路以内(含中环路快速路、地面道路及辅道)的快速道路和地面道路,以及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沪闵高架路、逸仙高架路全线道路上行驶(在本市逗留7日以内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除外)。浦东新区可根据中环路浦东段建设的进度,分阶段执行。

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沪府发〔2005〕40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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