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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03号
  • 【发布日期】2009-06-26
  • 【生效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拟订的《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业经第十二届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

汕头市物价局

我市现行出租小汽车运价已执行10年之久,出租车营运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存在出租车收费行为不规范、起步价相对较高等问题。市交协出租车分会在广泛征求出租车经营单位、出租车司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运价的申请方案。市物价局依照法定程序,在开展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公布定价方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订了我市出租车价格调整和规范方案。内容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我市营运出租小汽车(五座以下,含五座)的运价标准实行全市统一运价管理,中心城区、各区县出租小汽车执行同一运价。

(二)起步价和公里运价:对不同车辆类别,实行统一起步价和公里运价。起步2公里运价5元,公里运价统一每公里 2.4元的标准;实行按公里计价,每公里分4次计价,每超过0.25公里运价0.6元。

(三)停歇费(含交通阻塞、等候费):停歇4分钟内不收费,超过4分钟者,每超一分钟统一收费0.3元。

(四)回空费:单程超过20公里(不含20公里)的,按公里运价加收30%计价。

(五)夜间加价:夜间加价为23时至次日凌晨6时,运价加收20%计价。

(六)本收费标准不含过桥、过渡、公路通行费(年票费除外)和应乘客要求发生的停车费用,发生额按实向乘客计收。

(七)终点运价金额按四舍五入收取保留到角。

(八)建立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规定,考虑到出租车处于微利经营和油价波动的不确定性,为了减少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建立动态的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以93号汽油为标准,每升油价6元为基数,当每升油价超过6元时,由经营者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加收燃油附加费,市物价局根据报告期平均油价应减去财政油价差补贴后,按照粤价[2006]175号文中的运价油价联动计算方法确定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

二、质检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出租小汽车的收费标准,及时做好计价器调校和计价器打印数据设备升级、安装工作,在年审、调校计价器时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三、工作要求

各管理单位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精心做好新运价的实施准备工作。坚决打击各类“黑车”,为出租车营运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严格要求和监督出租车司机按规定明码标价,按规定打表收费,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

四、本方案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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