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丁天勇的处罚决定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市罚字[2009]第9号
  • 【发布日期】2009-07-01
  • 【生效日期】200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丁天勇的处罚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丁天勇的处罚决定

(建市罚字[2009]第9号)




被处罚人:丁天勇

聘用单位: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丁天勇: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9年1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9]25号),并依据《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拟对你作出的处罚于2月3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三个月,未收到你的书面陈述与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