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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125号
  • 【发布日期】2009-07-15
  • 【生效日期】2009-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积极履行或未有效履行法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谈话,要求就安全生产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作出说明,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接受问责谈话:

(一)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二)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三)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许可的;

(五)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

(七)对所在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自治区、银川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一)年度内所在地区、所管行业、所在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道路交通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四)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纪委(监察局)、市安委办(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

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四套班子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约谈的,可直接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市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 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原因;2、事故处理经过及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或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三)约谈小组成员讨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约谈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加盖市安委会签章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取消该单位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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