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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167号
  • 【发布日期】2009-07-17
  • 【生效日期】2009-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9〕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2007年10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南宁市人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以及信息报告的原则、责任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程序、报告时限要求、报告渠道、责任追究等;2008年6月又下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通突发公共事件专用邮箱的通知》(南府办〔2008〕138号),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通过南宁市电子政务内网,使用专用邮箱报送;2009年4月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南府发〔2009〕45号)中对值守应急、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规范要求,对规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及时妥善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县(区)、市直部门在某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仍没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不同程度存在重视不够、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确、工作不扎实等问题,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造成被动。

为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能及时、准确报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

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政府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县(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负总责,并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妥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健全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做好值班安排,充实值班人员,进一步强化领导带班制度,特别是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期间或特殊、敏感时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报送。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从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入手,通过组织深入学习南府办〔2007〕289号、〔2008〕138号和南府发〔2009〕45号等相关文件,加强信息报送人员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的有关要求,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分析研判、报告处置、跟踪反馈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总结,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单位实际,制订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应对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从加强管理入手,进一步理顺好工作机制。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好信息报送主体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区应急办)及市直各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有情必报”的原则,在收到(或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有关责任人员要初步核实情况,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并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属于较大(III级)及以上级别的事件,或较复杂、敏感的事件,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县(区)应急办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对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漏报、迟报、瞒报、误报等问题的,或报告内容不完整、工作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信息报送工作影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细化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

(一)坚持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具体主要由市应急办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按照南府办〔2007〕289号、〔2008〕138号所规定的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程序、报告时限要求、报告渠道统一报送到市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统一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5533393、5535868,传真:5532636);正常上班时间,续报信息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统一报送到市应急办应急管理协调科(电话:5552321、5678323),下班时间、节假日期间,仍统一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不得多头报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也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

(二)突发事件信息实行核实研判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市、县(区)应急办、市直有关部门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对事件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研判,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定,并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报告。市应急办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办领导报告,同时负责传达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并跟踪落实。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办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上报。

(三)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可能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对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在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办领导报告的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根据事件分类,依照职责分工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应急办领导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对未达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标准,但有可能进一步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负责跟踪监控,随时掌握动态,督促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四)要拓宽信息来源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本县(区)、本部门以及监管的行业系统值班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收集报送主渠道的作用。同时,要创新信息收集方式,建立公开、开放的信息报告渠道和平台,通过网络查询、聘请基层信息员、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不断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能够及时有效收集。采取切实措施,健全本部门内部信息管理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确保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能及时了解掌握信息。同时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要建立起本系统行政业务上的纵向信息收集报送机制,而且要建立起部门、单位间横向的信息通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尤其还要加强与同级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可能出现的县(区)党委、政府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不对称问题,确保与同级党委及其相关部门的信息及时互通。

(五)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方式、途径。要按照预测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初始信息、应急处置信息、处置评估报告各自不同的要素完善报告内容。初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XX市县、XX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格式附后)。信息报告分初报、续报、终报。在按规定及时报告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区应急办)、参与处置的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人员及时与现场指挥部联系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故),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市(县)X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或“XX部门X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素要求,形成终报。在初报、续报阶段,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报告,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补文字报告。对每件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处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善始善终,有初报,也要有续报和终报。信息上报时,必须经本单位主要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报送形式应以打印文字稿形式报送,同时通过南宁突发公共事件专用邮箱(南府办〔2008〕138号文中有此项要求和操作说明)上报电子文档,并电话告之予以确认。涉密信息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

五、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处置程序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急办遇有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跟踪调度情况,主动协调处置。

(一)规范任务受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第一个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人作为信息报告处置的责任人,应立即向县区应急办领导(或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按其意见向其他相关领导报告。县区应急办领导或市直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进行分析研判,落实做好先期协调处置工作,属于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件或复杂、敏感事件,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分管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应急办领导、分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报告,并根据有关领导指示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或影响较大的其他突发事件或比较复杂、敏感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情况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向同级党委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的责任人,对领导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必要时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其他有关领导、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凡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的情况,应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书面报告情况的,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办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抓好协调落实。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办在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工作。

附件: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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