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基〔2007〕72号
- 【发布日期】2007-11-16
- 【生效日期】2007-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福建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福建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闽教基〔2007〕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根据《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59号)、《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的要求,为适应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实施新课程的需要,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水平,我厅成立了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省级课题组,研究符合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要求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确定该管理系统由学籍管理、教务管理、选课管理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等四个模块组成。目前已完成学籍管理和教务管理两个功能模块,经我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基本达到使用要求。尚未完成的功能模块,我厅已要求软件开发单位于12月初完成开发和调试工作,在我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通过后,以升级包的方式提供学校使用。为满足基层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启动“福建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并将在2007年12月31日前正式运行,传输数据。正式运行后,我省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仍使用原“福建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系统”,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使用新版“福建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今后随着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厅将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向高校招生部门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充分发挥管理系统在学校管理和新课程实验推进过程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全省普通高中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是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信息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提高新课程实验水平、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传输与格式的统一,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应配备可通过互联网发送和接收数据的计算机,统一使用“福建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系统的工作,及时登陆“福建高中新课程”网站(http://gz.fjedu.gov.cn)或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新版“福建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说明,以熟练掌握该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
四、做好普通高中学校名册的报送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要求确定辖区内各普通中学(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校代码和学生学号的前六位,在2007年11月26日前向设区市教育局中教科报送普通中学名册(具体要求见附件1)。设区市教育局中教科汇总后加盖公章,在2007年11月3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电子邮件地址:7353725@163.com,电话:0591-87091216)。
五、认真组织学籍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省教育厅将在近期内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级样本校和全省一级达标高中集中进行管理系统培训(有关培训事项另行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也要在省级培训后,组织本市普通高中进行二级培训,确保2007年12月31日前管理系统正式运行。
六、已交款配发原“福建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系统”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高中部),由我厅再提供新版的“福建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前期尚未配发原“福建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系统”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学(所有非享受省厅补助的普通中学)应抓紧时间落实资金,做好软件配发的有关工作。
附件:1、分县(市、区)普通中学名册(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2、福建省普通中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配备说明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