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95号
  • 【发布日期】2009-07-21
  • 【生效日期】2009-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质量和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判断标准:

1. 抽象性,是指文件所规范的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

2. 强制性,是指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3. 外部性,具有对外的效力,即文件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制定的,能够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而不是针对本机关内部机构、人员制定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1.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通知”、“细则”、“公告”或者“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冠以“实施”两字。

3.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结构应当严谨、科学,具有可操作性;使用专业术语的应当作出解释。

4. 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1. 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起草工作。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2.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3.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附相关情况说明。

4.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修改,并形成草案。

5.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批示后,由市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市政府领导审定

三、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的职责

(一)起草部门应当对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主要审核责任,具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2. 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3. 拟定的主要管理措施的可行性;

4.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当;

5. 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6. 其他有关事项。

(二)市政府法制局按照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的明确批示,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法律审核责任,具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

市政府法制局一般不受理非规范性文件和不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文字审核责任,具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 规范性文件的发文主体及文种;

3. 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格式;

4.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局不予审查。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和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否则市政府法制局不予受理审查,并按程序退回起草部门。

四、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证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职责。对未按规定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责任人按照《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洛阳市人民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