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川府函[2009]178号
- 【发布日期】2009-07-28
- 【生效日期】2009-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巴中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巴中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川府函[2009]178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巴府〔2008〕10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你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巴中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巴中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巴中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巴中市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其具体机构设置应当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巴中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市政府机构总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巴中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者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后,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六、巴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巴中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在巴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市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情况。
八、巴中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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