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9〕19号
  • 【发布日期】2009-08-06
  • 【生效日期】2009-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长府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全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不同家庭结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水平老人对晚年生活中的日常照料、健康护理、心灵慰籍、临终关怀等不同层次的多方面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实际问题的重要举措;可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第三产业上层次、上水平,并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二、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符合老龄化人口多元化需求、现实发展能力与未来高水平要求相一致的,服务方式多样化、业态功能多层次、投入主体多元化的长春特色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动和互补的格局。

坚持立足现实与面向未来相结合。立足于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分析未来一个时期养老服务需求的新趋势、新走向、新问题,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市、县(市)区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面向未来要着眼高起点、高水平,立足现实要兼顾眼前需要和现实可能。

坚持有序建设和合理规范相结合。以区域老龄人口基数为基础,从现实需要出发,有序建设区、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与场所。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指导,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有条件准入和动态退出相结合。以机会平等、资源开放、公平竞争为原则,既要适度降低养老服务业的准入门槛,又要满足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的必备条件,构建良性、公正、合理的优胜劣汰运行机制。

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经营相结合。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中低端需要。同时,采取市场化经营的方式,为高收入老人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高端服务。

坚持统筹发展、特困优先相结合。以困难老人、最需要帮助老人为政府制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政策的重点,在统筹其他社会人群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城乡老年人整体供养水平。

(三)总体目标

建立“养老服务新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形成政策推动与需求拉动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资本相互补充,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共为责任主体,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多种形式并存,与长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新体系。

构建“9073养老新格局”。即通过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让全市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照顾实现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完成“一系列养老服务业的基础建设工程”。到“十一五”末期,要通过大规模的养老机构的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完善养老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在农村,要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不断提高水平,完善功能,强化服务能力。在城市,要发挥好各城区、开发区的主体作用,每个城区、开发区要投资建设1所或多所总床位在400张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每个社区都要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站。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使其成为我市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

三、不断完善养老服务的各项措施

继续执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6月市政府第21号令)、《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民办公助的意见》(长府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另行配套以下扶持措施:

(一)建立新建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在城区,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政府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匹配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应增加配比。对新建社区养老日间照料站,市财政以每个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提高居家养老补贴标准,继续实施民办公助补贴办法。对居家养老的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的老人补贴,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200元。对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继续执行运营补贴政策,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年每张床位补助600、700、800元的补贴,并按市、区两级财政1:1匹配。社会办养老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养老机构。

(三)放宽居民小区设置小型养老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对设置床位数30张以下,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内设老人活动和娱乐区域,厨房、厕所和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电视机、电话、电冰箱、消毒柜、洗衣机、报警器、灭火器、疏散灯等居民区内的小型养老机构,可以按照《长春市民政局居民小区内小型养老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规划立项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予以优先审批;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供应土地。资质审批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免收年检费和卫生监测费。税收规费方面,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享受免缴房屋产权登记费、治安联防费、城市人防建设费、环保监测费、防洪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办养老机构使用的电、水、暖气、煤气、电话,按居民使用标准收费。申请安装水、电、气管道工程或增容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老人维权方面,持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因请求支付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主张权利的,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社会捐赠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对养老机构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终止其经营活动并追回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设立农村五保老人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上年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因素,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长效自然增长机制。

(六)增加农村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养护经费。在农村,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按自理和不能自理实行1:10和1:3配备;养老生活联络员与分散供养五保老人按1:15配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城区社区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核定,服务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农村养老生活联络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50元(交通费)的标准核定,所需城乡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房屋维修费、采暖费按每年实际需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和体系建设

(一)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地税、市政公用、文化、体育、卫生、老龄、残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联席议事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科学谋划长春市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与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把养老服务福利事业纳入长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项目列为市政府民生重点工程予以实施。

(三)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市、县(市)区养老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福利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服务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养老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全面开发与应用信息化系统。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入手,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多个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手段,帮助科学决策。

(五)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