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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0号
  • 【发布日期】2009-08-10
  • 【生效日期】2009-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0号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海关在办理自韩国进口货物监管手续过程中,发现由韩方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中,印有错误的国别地图图样。现将有关由韩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处置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一律不得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提交的由韩方签发的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

二、持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的进口人须在2009年9月1日前补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期间,进口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三、自2009年9月1日起,海关一律不再受理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补交手续。对继续持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申报进口货物的,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对涉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进口货物,海关将按照相应的反倾销公告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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