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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9〕45 号
  • 【发布日期】2009-08-13
  • 【生效日期】2009-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09〕4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具有清洁、高效、环保、节能等特点。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我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城市规划区内和县(市)所在地城镇推广应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技术。村(镇)重点推进风能和太阳能的应用。

(一)市区内伊通河两岸和靠近城市排污主管线的建筑工程应尽可能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车站等)和重点工程要应用可再生能源。

(三)市区内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建筑工程项目,宜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统。

(四)对已投入使用的居住和公共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有计划地进行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改造。

二、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减免相关收费。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政府减收工程项目每平方米2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采用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技术的项目,政府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村(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市、县(市)两级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2.降低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系统用电电费享受供热企业用电价格,积极争取享受民用电价。试点期间免收地方收取的水资源费。

3.加强政务服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进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程序。根据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可以给予提前开工的优惠,以利于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4.培育产业发展。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不断发展,形成产业规模。

(二)其他配套措施

1.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用于相关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机构培育等配套建设。

2.成立专家机构。市政府将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长春市推进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学战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毅夫、市建委主任崔国光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长春供电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抓好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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