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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工商局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1267号
  • 【发布日期】2009-12-03
  • 【生效日期】2009-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监管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银川市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监管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5号)的精神,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规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为,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银川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意义及目的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诚信经营等重大问题。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具有监管对象差异大、涉及面广、处罚项目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等特点,需要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综合使用监管资源,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银川市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在银川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督办局、监察局、工商、商务、公安、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建设、城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安监、劳动保障、民政、经委、交通、农牧、烟草专卖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管经济的副市长为总协调人,协调经济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工商局,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任办公室主任,银川市工商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同时,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与办公室进行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同时,视其议题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

(二)监管信息互通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最先许可,谁组织查处”的原则,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当按规定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3、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整治和归类,并及时转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对因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实行综合整治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机制。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生产、农业生产等重要领域和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可以由联席会议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综合查处整治活动:

1、对餐饮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每年有计划定期开展综合整治;

2、对歌舞娱乐、网吧行业,由文化部门牵头,卫生、工商、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参加,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整治;

3、对种子、农药经营行业,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参加,每年春耕、秋播期间开展综合整治;

4、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可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开展专项综合检查。

三、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行政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生猪及牛羊定点屠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拍卖、典当、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

依法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或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场所及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须经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建设、住房保障、园林绿化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依据《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负责查处在市区街巷、广场流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餐饮、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非煤矿山、土木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应当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等须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经济委员会

依法对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成品油生产、农药生产、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出租汽车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牧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

(十九)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管理工作之中,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各县

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十一)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级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查处取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努力消除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配合,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 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协同配合查处取缔工作,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推进银川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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