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驻甘监[2009]67号
- 【发布日期】2009-08-21
- 【生效日期】2009-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67号)
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6]82号)要求,我办自2006年对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登记和年检工作以来,多数企业单位能够按照要求认真清理登记,积极予以配合。但经我办调查了解,目前仍有一些单位的国有资产未到我办办理产权登记管理,存在漏报瞒报情况。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其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现要求在甘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未纳入我办产权登记管理的国有资产全部纳入我办产权登记管理,并配合我办搞好每年的年检工作:
一、认真进行国有资产自查清理和产权登记报送工作
在甘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高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投资实体产权,尽快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结果2009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办。同时对应办理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
我办将视各企业单位清查补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符合产权登记管理而隐瞒不报,应作产权登记而不登记的企业和投资实体,我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企业领导责任。
二、积极配合我办作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甘中央直管的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我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
(四)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在甘中央直管的金融类企业提交的反映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的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2、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
3、企业本级及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4、企业本级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5、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上述资料,我办在年检工作将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抽检,产权登记与监督检查以及产权登记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保金融类资产登记能落到实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产权登记及年检我办工作人员:程新民
联系电话:0931-8465129、13909409155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