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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做好开学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25
  • 【生效日期】2009-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做好开学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开学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卫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随着秋冬季节的来临,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行的风险呈加大趋势。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普遍易感的新发疾病,已成为当前影响人类健康的全球公共卫生事件。新学期开学期间,是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关键时段。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教育和卫生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开学第一天,各学校开展晨检并收集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报告卡》,发现有流感样症状的师生,劝其立即就医并居家隔离。开学第二天开始,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和校内感染病例的学校,开展全体师生晨检、午检和测量体温。学校追踪患病师生疾病诊断及病情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二、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使用空调的教室,必须每节课开门窗通风一次。每天放学后,进行教室等场所的紫外线灯消毒,同时严密防范灼伤等安全事故。

三、开学第一周内,学校各班级安排一节关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课,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形成健康卫生行为,有效抵御传染性疾病侵袭。

四、加强对特殊疾病人群的关注和照顾,防范出现重症病例。学校要掌握患基础性疾病的师生情况,加强对他们日常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关心和照顾,一旦发现其患甲型H1N1流感,要加强医学指导,及时与就诊医院和医生沟通,反馈其基础性疾病病史,为防范出现重症病例提供帮助(基础性疾病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五、患甲型H1N1流感的师生,其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时间较长的为准),方可返校。返校当天第一时间经校医测量体温正常的,方可进教室上课。

六、各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辖区卫生疾控机构的沟通联系,在其业务指导下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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