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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杞县利民辐照厂限期处理贮源井水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879号
  • 【发布日期】2009-09-01
  • 【生效日期】2009-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杞县利民辐照厂限期处理贮源井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杞县利民辐照厂限期处理贮源井水的通知

(环办函〔2009〕879号)




河南杞县利民辐照厂:

你单位2009年6月在卡源故障排除过程中为灭火对辐照室进行了注水,致使部分辣椒粉散落至贮源井内,井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现有水质已无法满足放射源贮存要求。为确保环境辐射安全,按照《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的规定,你单位应立即清理辐照室内的货物,并开展井水处理工作。你单位必须于9月30日前完成贮源井水质净化工作,确保水质达标。

在水处理过程中,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拟排放的水质进行监测,保证达标排放。

二、在水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持贮源井水位,确保井水时刻满足安全屏蔽要求。

三、除水质净化工作外,不得开展其他与放射源操作相关的工作。

我部委托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单位的水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水处理结果进行验证。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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