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161号
- 【发布日期】2009-09-03
- 【生效日期】2009-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综〔2009〕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制订的《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三日
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物价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有序推进我市近期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医改目标如期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9年福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福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合计达到90%以上,全市农民参合率达到95%。简化药品流通环节,提高基本药品报销比例,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强列入年度计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以街道为单位覆盖面基本达到90%。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不低于15元。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一是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合计达到90%以上,农民参合率达到95%。二是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在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三是基本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四是继续做好城镇非公企业职工、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是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
2、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保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50%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二是根据“保当期”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现行政策。三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四是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以上,乡镇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0%和60%,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30%。筛选并公布县级定点医院无法诊治特大病种目录,对转到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大病种,其住院费用按当地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补偿。在现有10种门诊统筹补偿病种基础上,筛选、新增5种门诊统筹补偿病种。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建立重大疾病补充补偿办法,减轻农民大病负担。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一是积极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研。二是按照省有关部门部署继续完善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等经办事务协作的办法。三是积极配合省里建立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之间互认,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市数字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
4、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一是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降低或取消起助线、扩大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二是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程序软件,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全面推行并完善救助对象就医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机制,应由医保(新农合)及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为困难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的机制。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加强基金监管。一是加大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稽核力度和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能,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内部自律和监督,提高定点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四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实行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补充目录,在30%以上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落实工资全额补助的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
7、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不断强化对基本药物的技术监督,对福州市生产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抽检。药品招标后直接由生产企业委托有配送资质的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严厉查处药品购销环节的商业贿赂和偷漏税行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做到票、帐、货相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政府纠风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一是加强县域医疗中心建设。2009年重点抓好列入中央投资专项补助安排的3所以上县级医院建设。二是实施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规划。根据《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基本诊疗设备装备等标准化建设,对部分卫生院进行D级危房改建、配套设施建设。2009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农村卫生经费用于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点做好中央新增投资27个(含5个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乡镇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安排19家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装备。三是实施村卫生所(室)改造建设。重点建设空白行政村医疗点,扶持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室)建设。四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市、县(市、区)两级安排800万元用于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完成8家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新改扩建任务,确保2009年全市以街道为单位的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基本达到90%。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推进“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建设。一是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招聘临床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2年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2009年完成380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理论培训和60名以上的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完善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机制,2009年启动2所三级综合医院帮扶4所县级医院和25所县级以上医院帮扶50所乡镇卫生院工作。继续实施第二轮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计划,2009年完成3960名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任务。二是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训。启动社区卫生人才培训规划,完成100名全科医师、140名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并招聘125名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三是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离退休专家返聘工作,鼓励离退休专家到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坐诊。四是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0、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一是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制度及诊疗技术规范,强化社区卫生监督管理,推广台江区绩效考核管理经验,完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二是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推动 “社区医生进家庭”项目实施,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率达85%以上。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坚持做到“五统一”、“五公开”,对辖区内居民家庭实行分片管理,建立双向联系,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着重开展社区常见慢性病管理、老年保健服务等工作,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三是落实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城区现有的2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加强上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信度。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试点,引导群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四是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加强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效率,今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40%以上。2009年在台江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开展低保人员和65岁以上老年人的“居民健康身份证”试点工作,并总结经验在全市城区逐步推开。五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其公益性。政府负责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1、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继续实施免费婚检,提高婚检质量,全市婚检率保持在95%以上。增加实施为8-15岁人群接种乙肝疫苗,2009年开展14-15岁人群乙肝疫苗接种工作。为全市农村育龄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补服叶酸(全年约5万人次);大力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2009年完成1.6万户改厕任务,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以上;为8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为全市15岁以上城乡低保妇女约3.2万人实施以防治乳腺癌和宫颈癌为重点的妇女常见病免费检查。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残联)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体系、妇幼保健机构、供血机构加强建设规划。实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列入中央新增投资的精神卫生机构。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卫生监督员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机制。加强儿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市级建立1个儿童医疗救治分中心,在8个县医院设立儿童重症监护室。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大力推进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健康知识和先进事迹,营造无偿献血氛围。完善卫生部门牵头,宣传、广电、教育、农业等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在福州电视台设立公益性的“健康栏目”。组织全市健康生活方式巡讲活动,《健康66条》传播活动以县为单位覆盖率达30%,全市人群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60%和40%。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福州广电集团;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1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发展建设、公用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2009年按人均经费不低于15元安排,其中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足额安排。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五)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5、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有效形式。积极推进福州市公立医院改革进程,选择一所公立医院作为改革试点,按照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健全公益服务补偿机制、加强运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的思路,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市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深化市级医疗机构经费投入机制改革,在现有按医疗工作量、医疗质量等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用经济补助政策引导医院加强运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市劳动保障局)
16、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广大医护人员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和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岗位变动、职务晋升、薪金调整和奖惩的依据。加强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2009年市属公立医院全部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市劳动保障局)
17、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08-2020年福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基础上,充分考虑区域人口数量、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和交通等因素,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布局、数量等的调研,为2010全市编制公立医院设置规划提供依据。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境内外资本举办高层次、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相互促进的格局。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18、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2009年继续开展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工作,规范医疗和收费行为。探索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的改革。研究医院销售药品差别加价政策;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核定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完善医院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9、提升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市级公立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2009年重点推进福州市急救中心大楼、市传染病医院综合楼、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闽清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综合楼、福州儿童医院门诊裙楼等市属卫生重点项目以及县(市)区卫生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我市公立医院服务能力。通过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建设,2009年计划新增1000张以上床位。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能力,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出台《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努力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投入补偿政策、基本药物政策和医疗保障政策,着力提升中医药服务特别是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21、启动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全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福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分步实施快速推进。2009年启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工程建设,先行覆盖全市中心卫生院,实现乡镇卫生院医生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异地同步会诊,提高乡镇卫生院诊疗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数字办、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22、逐步推行就诊“一卡通”。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IC卡接口改造和刷卡终端设备更换,为实现市民卡(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市数字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保障措施
23、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紧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推进各项重点改革,确保完成今年各项改革任务。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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