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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09] 58号
  • 【发布日期】2009-09-08
  • 【生效日期】2009-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政发 [2009] 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大连市国家出资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发生根本变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经济运行质量和发展速度明显提升,带动大连市经济实力增强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大连市国家出资企业改革仍有一些深层次问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改革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仍然很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活力和创造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就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东北振兴和沿海开放的双重机遇,把国家出资企业放到全国发展和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大格局中谋划,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股份制为公有制主要实现方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促使国家出资企业健康较快发展,成为大连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大力推动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重组联合,吸引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改组,推动优强企业上市融资,抢占国内和国际市场。

2.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有序流动机制,实现国有资本向战略产业、支柱产业集聚,加大非主业资产整合力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行质量和效率。

3.坚持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市(含区市县)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按照企业战略定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监管模式和考评体系。

4.坚持职工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调动职工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惠及职工和社会。规范企业收入分配行为,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三)主要目标

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1.国有资本基本集聚到城市安全、基础设施、自然资源,重要公用产品和服务领域;集聚到现代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港口物流、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产业。

2.产业类企业基本实现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部分上市;经营性事业单位基本实现事转企、企改制;企业非主业资产基本实现较大范围的整合调整。

3.培育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前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大连市地方经济具有较大支撑和拉动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4.实现国有股权优化配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透明、规范、高效,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推进和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任务

(一)明确企业功能定位。根据大连市在辽宁省龙头作用和城市“一个中心,四个基地”发展目标,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明确企业的改革发展方向。产业类企业主要围绕突出主业,通过“走出去、引进来”,重组联合,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做强做大。资本经营类企业主要对大连市经济具有影响的重大项目投资,通过运营国有股权、资产,发挥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公用事业类企业主要承担向社会提供公用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加大公用服务支出,加强企业管理,为百姓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条件有计划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

(二)推进企业战略重组联合。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大连市率先振兴规划及企业的功能定位,明确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优强企业加大重组联合力度,将优势资源向优强企业集中,鼓励支持优强企业在国内实现产业联合重组和到国外并购科技、同业优势等类型企业。

(三)做强做大上市公司。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资源,科学调整国有股权结构,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实行资产重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加快发展壮大步伐。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整体或主业部分上市,剥离的非主业资产统一实行优化整合;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上市发展。

(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比例,重点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比例逐步达到国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继续实施企业创名牌工程,企业增加的研发投入在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可视同实现利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实行特别奖励。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和造就一大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

(五)明确企业战略调整方向。国有生产要素继续向关系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领域集聚,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继续向城市支柱产业的优强企业集中。推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企业,按照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逐步实行事转企、企改制或剥离经营性资产改制工作。

(六)创新国有资产有序流动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调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与中直属、省属国家出资企业联合重组。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作用,全市国有资产全部进场交易。建立市与区市县国有资产流动的联动体系,推动国有资产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流动重组。统筹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流转规则。

(七)推动企业非主业资产剥离整合。按照企业功能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非主业资产实施剥离。企业在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上市时,剥离的非主业资产和存续企业可移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同产业优强企业实施转型发展或集中处置。

(八)推进产业领域国有资本优化。企业功能定位为产业类领域的,通过吸引战略投资者以存量吸引增量、交叉持股、国有股权转让等方式,实行股权多元化。规范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3级。

(九)改善企业改革的外部环境。做好企业改革社会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拥护改革的氛围。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适时制定符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的配套文件。统筹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逐步解决国家出资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逐步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部分企业试行外部董事长制度。规范董事会组成结构,逐步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调整和充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机构职能,加强对董事、监事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完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制度。继续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不断加大派出比例,逐步做到外部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外部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二。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外部董事担任。建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人才库,逐步推行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制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工作。

(十二)落实董事会权责。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落实公司董事会权责。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试行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层人员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全面推开;国有资产出资人可将其部分股东权责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

(十三)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任命。外部监事原则上在同一个企业监事会3年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出资比例推荐人选。国有独资企业试行外派财务总监制度。

(十四)改进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采取直接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市场猎取相结合的选拔方式,逐步加大市场化力度。建立企业领导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继续探索和完善企业经营者市场化、职业化途径。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企业领导人员经考核连选或连聘可以连任,不再连任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十五)完善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评体系。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考评体系,按照《大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5〕70号文件印发)要求,由大连市地方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不同企业分类考评指标和内容,提高考评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考评作用,考评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薪酬、奖惩、任用和激励方式的依据。

(十六)完善企业领导人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能充分体现企业领导人贡献的薪酬分配体系,实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并存、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入与业绩相挂钩的方式,促进企业领导人经营管理行为长期化。允许企业对实行市场化选聘的企业经营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业绩确定薪酬,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统筹处理好企业领导人薪酬同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企业薪酬分配制度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全体职工公示。严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监事会监督检查,完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明确各类企业监管责任主体。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市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执行国家、省和市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市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机构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经营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直接监管,也可委托市相关部门、机构监管。委托监管做到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十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市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推进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组织指导企业改革发展。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收入分配等方面统计汇总,各类财务审计,重要信息披露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透明度。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同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共同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共同解决企业改革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要听取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尊重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生产经营活动。

(十九)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全部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按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国有资本支出。

(二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发挥企业文化宣传阵地的舆论导向作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同广大党员带领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改革发展目标;要积极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的决策,确保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对各种不正确行为能够监督、及时反映,对各种不良行为加强教育引导,对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

实行企业干部交流制度,外部交流重点是财务总监、监察负责人,内部交流重点是供销、财务、人事等岗位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面贯彻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预防各种腐败现象出现。

(二十一)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和谐稳定。企业党组织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的方针,组织带领广大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生力军。加强厂务公开,减少决策失误。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平安稳定创建工作,注重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持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和谐稳定。

三、加强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体制创新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汇报,统筹研究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市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树立为企业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公开办事规则,简化办事环节,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结合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市县、先导区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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