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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张镐哲、马来西亚歌手柯以敏到天津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9〕1811号
  • 【发布日期】2009-09-10
  • 【生效日期】2009-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张镐哲、马来西亚歌手柯以敏到天津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张镐哲、马来西亚歌手柯以敏到天津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811号)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你局津文港澳台[2009]47号、津文外[2009]7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天津华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邀请韩国歌手张镐哲、马来西亚歌手柯以敏,于2009年10月23日到天津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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