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工商发〔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09-22
- 【生效日期】2009-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工商发〔2009〕34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大会精神和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一)全力支持大项目牵动战略,加大对经济发展试验区的服务力度。对航空、汽车、装备制造、医药、食品、化工等我市优势产业,“十大工程”、“六个一百”建设项目,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中区、对外开放前导区和哈大齐工业走廊等经济发展试验区,以及承担大项目开发建设的重点企业,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通过建立企业登记联系制度、设立专门登记注册窗口等服务方式,采取无偿代办、专人负责或电话预约、现场办公等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对登记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超常规措施,及时妥善地帮助解决。
(二)构建平等的创业和发展环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继续清理、修订和废止限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投资人自主选择。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投资者设立私营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降低资本准入门槛,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放宽出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零出资,不受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单位或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四)降低企业集团资本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00万元降低为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原1亿元降低为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2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减少到3个。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已经达到上述条件但子公司尚不规范的,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公司名称,待达到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后,再予以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五)放宽企业出资形式,推动企业投资多元化。除一人公司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即可登记注册。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每个股东首期出资都要达到20%。允许企业借款出资,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可视为其自有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可作为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允许企业用股权作价出资,股东可以用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放宽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林权、采矿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六)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促进各类企业发展。允许住宅商用,企业(含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如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可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场所在农村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如能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简化经营场所审查手续,对进入各级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创业服务机构的投资者,以及租用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宾馆、旅店、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经营者,在申请登记时,如能提交上述相关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作为住所证明,免予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突破“一点一照”的限制,在房产面积较大的厂房、经营服务场所内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经物理隔断、分离改造后,如能与独立的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项目相适应,并且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个体工商户跨原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的,可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七)减少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放宽经营范围和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外,不得随意增加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条件。外地 流动人口到我市申办个体、私营营业执照的,免予提交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允许企业筹建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并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办理筹建登记,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对某某行业投资”或“某某项目的筹建”,如“对医药行业投资”、“化工项目筹建”等,并注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的经营范围。积极支持物流配送、创业投资、投资担保、电子商务、软件外包、动漫制作、破产清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代理、企业征信服务等新兴行业企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企业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鼓励资本运营行业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兴办控股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控股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除外)。
(八)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并可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控股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表述为“控股”、“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于在本市设立的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含有“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于在本市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含有“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或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允许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或服务但不开展店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依其申请允许使用“网店”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设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允许个体工商户在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不得使用“部队番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数字组合。
(九)服务“三农”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大力扶持农村各种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不收费、违反登记法规处罚不罚款”的政策。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允许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金融、保险、邮政、通信企业在农村设立的经营网点,从事水、电、电话费、车票、机票等代收代卖业务的,免予办理上述代办业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推行试营业制度,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择业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均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允许大中专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等单位开办公共秘书公司,为大中专在校学生或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就业咨询服务,为不需要店铺经营的上述人员创业,提供合法的登记住所证明和其他合法的代理业务。扩大免予登记范围,除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外,房屋租赁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在城区背街小巷占道从事擦鞋服务、修补服务,家庭钟点工服务,病人陪护服务,在各区、县(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占道市场摊区、早夜市以及为弱势群体指定的经营区域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凡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落实减负政策,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予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加大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力度,鼓励外资参与我市的经济建设。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简化登记程序,可不按设立登记程序、直接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对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从咨询、名称预先核准时起,就指派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简化外资服务业企业登记手续,鼓励外资参与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独家出资或控股参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对企业申请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二)支持企业实施商标名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优先将大项目企业、重点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列入我市争创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梯队,帮助其提高市场品牌竞争力。对申请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对申请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帮助其组织有关材料,及时向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尽快启动认定程序。
(十三)大力支持外省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来我市投资。允许外省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企业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来我市开展企业资产重组等经营活动,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为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十四)鼓励引导申请地理标志和证明标志。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涉农企业及协会注册使用农用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大力支持我市农产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进一步整合我市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产品资源,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形成一批具有高品质、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十五)积极为企业改制服务,切实防止注册商标流失。建立改制企业商标服务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商标注册、使用、转让、许可、续展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帮助企业调解在改组改制中出现的商标使用争议,切实防止企业改制中的注册商标流失。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使品牌运作与信贷支持形成良性互动。积极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用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贷款,支持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出资申办企业,为企业发展拓宽新的融资渠道。
(十七)积极为广告企业和生产企业合作搭建平台。鼓励广告企业发挥经营特长和优势,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帮助具有实力的广告公司承接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产品广告,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自有车辆宣传本企业自有产品和服务,为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全力确保“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大项目建设年”活动顺利开展
(十八)深化政务公开。在全系统工商登记服务大厅统一实行“七公开”,即公开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格式示范文本、受理核准进程等七项内容。采用电子大屏幕滚动播出、触摸屏查询、微机查询、图板、登记须知材料等多种方式,方便企业了解和应用,提高办事效率。
(十九)实施首问责任人制。对“八大经济区”和“大项目建设年”的重点企业,首个接待单位和登记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为办事企业提供先期咨询,指导企业准备登记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指导或帮助其联系其他登记管辖机关。
(二十)实施大项目登记注册局长责任制。对“八大经济区”和“大项目建设年”重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实行局长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局长带队,现场办公,定期走访,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主动为招商引资提供高效服务。
(二十一)开通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在全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设立“八大经济区”和“大项目建设年”重点投资项目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配备高素质的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推行登记预约、合议审核等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
(二十二)全面缩短登记办照时限。进一步理顺登记审核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照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前来登记的企业,如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三)完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加强全系统重点企业和项目工商联络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企业工商联络员责任,进一步密切工商机关与重点企业和项目的联系,做到提前介入、现场指导,帮助协调、服务前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定期走访、解决问题。
(二十四)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在全系统深化“于雪梅式服务窗口”、“共产党员岗”等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工商干部的业务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能,树立工商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十五)积极开发企业登记管理信息资源,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资源,对我市区域经济结构、产业优势、市场主体数量、经济规模、特别是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数量、资本数额和所有制结构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全市各级政府制定经济发展目标、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提供决策参考。
(二十六)深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形成激励诚信、保护守信、惩戒失信、淘汰严重失信行为的氛围。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以激励和扶持为主;对警示企业实行告诫制度,在日常监管中予以提示,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对失信企业重点监控,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办理登记和年检时从严审查,公开违章违法记录;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强制措施,公开违法违规记录,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三、全面推进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要求。切实把执法与服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五严五宽”的执法原则,即:对主观故意违法的从严,无主观故意的从宽;对经济和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从严,危害轻微的从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从严,社会影响较小的从宽;对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从严,初次违法的从宽;对危及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从严,一般的违法行为从宽。
对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记录诚信信息,并责令改正,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1、首次超范围经营有证据证明不超过30日,超范围经营的品种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的项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主动改正的;
2、企业不规范使用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3、首次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4、企业未在限期内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营者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生产型科研型企业已经具备开业条件,已向工商部门申请,正在办理登记手续,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不含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但开业未超过10日的行为;
2、利用自身经营场所,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在广告语中用词不当,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一般性违法案件;
3、商标许可使用中,未及时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
4、违法行为人能自行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坑农害农、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经营案件;
2、食品安全违法经营案件;
3、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
4、商业贿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5、传销、合同欺诈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十八)加强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指导。切实克服“以罚代管”的现象,注重教育预防和提前警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采取引导、说服、劝告、警示、建议、鼓励等行政指导方式,向监管对象说明违法事实,分析违法行为的成因、危害后果,提出预防违法经营的措施,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避免企业因违法而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商业信誉。
(二十九)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认真落实《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进一步明确主办案人的责任和职权,实行考核、考评准入机制,突出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办案人员的主动意识和责任风险意识。
(三十)加强与企业的联动执法。与全市重点企业建立联合打假维权机制,共同打击制假售假和其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企业投诉和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案件,联合被侵权企业迅速查办;涉及有关部门的,及时进行通报或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查办;对发生在外地的制假售假侵权行为,及时提请发生地工商部门尽快查办,或者派人协助企业到案发地工商部门请求援助。
监督电话:84887665、8488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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