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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
  • 【发布日期】2009-09-27
  • 【生效日期】2009-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南昌会议”和“延吉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总结交流各地经验,进一步推动“示范工程”建设,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示范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

(一)年内将建成一批“示范工程”。

根据全国“示范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到2010年底,全国计划建成示范矿井643个,示范县(区)101个。其中:到今年底,全国将建成示范县(区)40个、示范矿井293个。截至今年7月底,山东等8个省(区、市)已初步建成示范矿井82个,占本年度计划的28.3%。

(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强化瓦斯治理政策激励。部分地区积极制定、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经济政策,督促引导规划建设的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四川省出台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经济补贴政策,省财政今年拿出瓦斯治理专项引导资金95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示范县瓦斯治理工程,并在使用安全专项资金时优先安排示范矿井。重庆市决定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并在制定相关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和安全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重点支持。

二是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不少地区开展了瓦斯治理基础性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河南省依托其煤层气开发利用公司的技术和人才优势,通过签订协议,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湖南省煤业集团与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了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和小煤矿瓦斯集中抽采利用可行性研究;同时,强力推进小煤矿瓦斯抽采,要求所有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的矿井,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固定泵站瓦斯抽采系统。黑龙江省七台市把推广瓦斯报警矿灯作为实现瓦斯监控的有效手段,要求全市所有高瓦斯矿井入井人员必须配备瓦斯报警矿灯。

三是优化生产布局。神华集团实施“减头减面、简化系统”发展战略,为瓦斯防治提供系统保障。宁煤、乌海等煤矿企业高突矿井先后封闭各类巷道5万多米,废弃各类设施500多处,减少工作面和掘进头30多个,分流井下人员5000多人,今年共压缩产能400万吨。

四是强化瓦斯治理监察监管。江苏煤矿安监局建立“示范工程”建设情况月度汇报制度,将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内容细化成57条监察项目表格,并加大监察频率和力度。吉林煤矿安监局制订了煤矿瓦斯“两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监察的通知》,详细制定了60条瓦斯治理工作监察内容。重庆煤矿安监局与相关区县签订了深入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备忘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示范工程”建设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 “示范工程” 建设的主动性不够,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具体工作方案;个别地区的相关部门还没有制定“示范工程”建设考核标准,缺少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制度等支撑,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政策措施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工作还停留在一般的布置和会议贯彻上,没有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缺乏推动“示范工程”建设的有力手段。

三是技术手段不能满足要求。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瓦斯预抽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落后,没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尚未形成切合实际的技术体系,瓦斯抽采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可靠,防治瓦斯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四是现场管理工作不完善。一些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薄弱,通风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能得到落实;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安装数量不足、维护不及时、运行不正常,不能发挥预警作用,没有达到“监控有效”的要求。

三、努力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为实现今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各地和有关煤矿企业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深入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会议、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示范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已计划在2010年底前建成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各县(区)、各矿井的具体工作方案,出台激励政策,依靠政策支持,推动“示范工程”建设。要树立正面典型,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要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

(二)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促进“示范工程”建设。

各省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的大中型煤矿进行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要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落实分级监控责任,并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确保整改到位。

(三)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把科技进步作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的重要支撑。一要通过加大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大瓦斯治理基础研究,切实解决本地区、本企业瓦斯难题。二要坚持技术创新,不断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为瓦斯治理探索新途径。三要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充分利用国债资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并组织相关专家为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进行技术论证,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四要在本地区灾害严重、技术基础相对薄弱的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装备,淘汰落后装备。

(四)严把验收关,保证“示范工程”建设质量。

各地要严格对照标准,对今年规划建设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要加强工作指导力度,及时进行验收,并严把质量关。对达到标准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给予表彰,落实优惠政策。

(五)加大监察监管执法力度,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把“示范工程”建设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掌握“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力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附件:1.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2.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3.截至2009年7月已初步建成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明细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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