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23号
- 【发布日期】2009-10-01
- 【生效日期】2009-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承担劳务输出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承担劳务输出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23号)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市劳务输出工作水平,促进更多的求职者到外埠就业,缓解本市就业压力,市政府要求驻外办事机构要承担劳务输出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性
各驻外办事机构要从促进本溪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开展好劳务输出工作,通过劳务输出扩大我市就业总量,解决城乡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二、明确任务,扎实有效地做好劳务输出工作
从2009年第四季度开始,各驻外办事机构要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了解和掌握全市劳务输出总体安排部署,制定驻地劳务输出发展规划。
(二)广泛收集适合我市输出的就业岗位,与驻地大企业、公司建立联系,定期要向市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效的用人信息,逐步拓展劳务输出领域,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三)要加强与驻地人力资源市场的联系,通过对驻地人力资源市场的调查,分析当地主要岗位用工特点,预测未来工种需求,为我市调整培训和输出方向提供支持。
(四)做好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加强与驻地劳动力市场监管部门及用工单位的联络,负责对劳务输出工作的协调管理与服务,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到驻在地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提供帮助。
三、加强监督考核,为劳务输出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一)凡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各驻外办事机构每组织1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到驻地劳务输出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市劳动保障局给予驻外办事机构劳务输出补贴200元/人;各驻外办事机构每组织10人(含10人)以上实现到驻地劳务输出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市劳动保障局在给予驻外办事机构劳务输出补贴200元/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驻外办事机构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并将劳务输出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考核内容。各驻外办事机构相关责任人要切实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将其纳入正常工作职责范畴。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与驻外办事机构加强联系,搞好驻外输出机构的劳动保障业务培训,为驻外办事机构提高做好劳务输出工作能力创造条件。
二○○九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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