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发布文号】京社保发〔2009〕61号
- 【发布日期】2009-10-19
- 【生效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具体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具体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6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规定,现就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使用管理具体经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参保人员领到社保卡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除按原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外,还须持参保人员的社保卡,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社保卡进行卡内相关信息变更。
(一)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二)转换医疗保险险种;
(三)残疾军人新参保;
(四)特殊病种审批。
在社保卡发放前,参保人员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应持社保卡到区县社保中心或医保中心进行社保卡卡内信息变更,然后再将社保卡发放给参保人员。
二、由于本市社保卡将分期分批通过参保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在社保卡完全替代医保手册之前,社保卡与医保手册并行使用。因此,对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如社保卡或医保手册丢失的,需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以下手续:
(一)参保人员不慎将医保手册丢失,需通过参保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医保手册手续,在补办医保手册同时,参保单位需提供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二)参保人员的社保卡丢失且办理了正式挂失与补卡手续,参保人员在办理补卡手续后,应告知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持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和一张照片,到区县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重新打印医保手册中的就诊信息表。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后,在公安部门又变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后,参保人员应先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由其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四、参保人员发生户口迁往外省市或死亡等情况时,其社保卡可由持卡人或其亲属自行留存。
五、社保卡的使用与管理,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能否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关乎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各区县社保中心要予以高度重视,遇有问题应及时上报市社保中心研究解决。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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