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2009年第69号
- 【发布日期】2009-10-30
- 【生效日期】2009-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9号
(2009年第69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仍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粗铜仅指归入税则号列74020000项下的锭状未精炼铜。
二、进口锭状未精炼铜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在相关货物申报进口前先就作价情况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交以下有关单证,方能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分别列明锭状未精炼铜所含黄金及其他成分各自比例或含量的商检证书;
(二)单独列明锭状未精炼铜所含黄金成分价值的合同或发票;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锭状未精炼铜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7402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7402000090。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税则号列74020000项下其他商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为7402000090。
四、上述锭状未精炼铜的黄金成分在合同中必须单独作价,进口时应对该批货物按商品编码7402000001(锭状未精炼铜中的黄金价值部分)和7402000090(锭状未精炼铜中的非黄金价值部分)在同一报关单内分项申报。申报数量应分别按照有关商检证书认定的黄金成分和其他成分的比例或含量分拆计算的数量填写;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一律计入商品编码7402000090项下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完税价格中。
五、对于不能提供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单证的,进口锭状未精炼铜按商品编码7402000090填报,并按进口总价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暂时无法提供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单证的,进口时可先按进口总价缴纳全额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六、自2009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2007年第14号和第60号规定的黄金伴生矿,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有关事先提交相关单证、分项数量填报、完税价格计算等事项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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