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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57号
  • 【发布日期】2009-11-23
  • 【生效日期】2009-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9〕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全国全省治超工作的统一部署,几年来,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目前治超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治超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治超工作,保障公路、桥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李盛霖等同志在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治超工作精神,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治超工作,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制,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进一步巩固治超成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公路、桥梁交通设施完好,维护公平有序运输秩序。

二、成立市治超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领导,鉴于人员工作变动,市政府决定对原已成立的汕头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和完善,市政府苏耀光副市长任组长;郑晓奇副秘书长,各区县政府分管治超工作的副区县长,市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公路局各一位领导为副组长;各区县政府、市经贸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财政局、交通局、工商局、港口局、公路局、法制局、物价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纠风办、市委宣传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叶先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兼管治理工作,日常工作应落实专人负责,共同推进全市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三、明确职责,加强联合治超

根据国务院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的精神和实行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

(一)治超施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特别是落实好厂矿企业、石场、沙场、货场、车场的源头管理工作。未设立交通局的区不承担路面治超工作,高速公路路面治超工作由市交通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交通局负责市治超办日常工作。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牵头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牵头路面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三)市公路局负责执行公路桥梁养护制度,落实养护单位和监管单位,及时做好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值守工作以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按规定对损坏公路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收取赔(补)偿费。

(四)市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实行违法超载驾驶人扣分记分制度;组织交警开展路面联合治超,拦截、引导交通违法车辆,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除联合治超以外,还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对超过核载质量的运输车辆依法处理;维护执法现场秩序和交通安全,打击各种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市工商局负责牵头开展汽车非法拼装、改装专项整治,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查处工作,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

(七)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检测的超限超载检测设备进行技术检测,依法对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出具检定/校准证书。确保计量检测设备数据准确。

(八)、市财政局负责按计划及时核拨治超经费,监督治超经费使用,为治超工作正常运作提供保障。

(九)市物价局负责会同制定治超货物卸载和保管的收费标准,会同制定损路赔(补)偿标准。

(十)市法制局负责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工作,拟草政府治超规范性文件。

(十一)市纠风办和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依法开展执法督导工作,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公路“三乱”。

(十二)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宣传报道,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市发改、经贸等局依职责协助有关治超工作。

四、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源头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强化管理,落实各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有关单位防止车辆装载超限超载的主体责任,并与其签订责任书。

(二)加强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企业管理,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不出场。

⑴、各企业许可机关要强化监督,落实被许可企业责任,建立车辆源头装载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车辆源头装载符合标准。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行为,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⑵、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企业许可(审批)机关落实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实名制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爆光,原发证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对车辆超限超载的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

(三)交通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便利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和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车辆,在年度审验时仍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车辆营运证,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对非法拼装的车辆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强制恢复原状,否则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交通违法车辆驾驶人依法严格实行记分或驾驶证暂扣制度。

(五)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汽车非法拼装、改装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出售非法拼装汽车的行为,并公开曝光,严禁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无照经营行为,一律予以取缔。

五、发挥治超站(点)作用,加大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要求,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县路面联合治超工作要根据已经批准的治超固定(站)点和流动巡查路段的工作部署,采取固定稽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超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车辆超限运输反弹。具体组织实施参照《关于印发汕头市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4号)执行。

(一)市交通执法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市治超领导小组领导下,组成人员相对固定的治超队伍,坚持路面联合治超。市治超办承担治超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

(二)各单位按职责落实分工:大桥管理单位负责大桥的维修、监测、巡查工作,及时报告大桥超限车辆车流有关情况,并为现场执法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安交警执法人员负责维持交通秩序,拦截、引导涉嫌违法车辆工作;交通执法人员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卸载和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工作。

(三)执勤的站点和时间。目前,经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站点,固定治超执勤地点三个和流动治超执勤地点七个。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市交通执法机构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固定点国道206线大学路收费站、汕汾高速公路澄海外砂出入口和流动点国道324线泰山路口路段、国道324线磊口大桥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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