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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民政发[2009]92号
  • 【发布日期】2009-11-30
  • 【生效日期】2009-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92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09〕111号)文件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 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县(市)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区(不含阿城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原自然增长机制部分不变。(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87元,即城镇每人每月为797元,农村每人每月69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8元,即城镇每人每月738元,农村每人每月648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3元,即城镇每人每月为713元,农村每人每月633元。(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540元、农村每人每月4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年增加500元。(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507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652元。(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即每人每月200元。

二、各县(市)(包括阿城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粮油补贴按原标准执行。(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2元,即城镇每人每月为537元,农村每人每月为44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为525元,农村每人每月为435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8元,即城镇每人每月为513元,农村每人每月为423元,粮油补贴按原标准执行。(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增加7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480元,农村每人每月360元,抗日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年增加500元。(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507元、红军失散每人每月为652人员。(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即每人每月200元。

三、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四、以上各类优抚对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各区、县(市)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补足,确保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区、县(市)财政应匹配的优抚事业费要拨付到位,春节前把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到优抚对象手中。优抚事业费要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市民政、财政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大对优抚政策落实和优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确保真正把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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