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63号
- 【发布日期】2009-12-02
- 【生效日期】2009-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09〕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各级党政、各部门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促进我市全面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成分复杂、变动频繁,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予以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继续支持统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三)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要保证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二、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推进统计组织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五)切实加强机构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履行统计资料上报义务。
(六)切实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切实加强责任落实。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必须按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接受法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区域内的住户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各类普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认真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单位不得聘用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保证统计调查单位不重不漏。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从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定期提供统计资料。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法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并提供统计资料;对于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或由于改制、重组、拆分等变更登记的工业企业应在办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要坚持依法统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凡违反者,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一)进一步加大统计普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要按照“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要加强统计普法,全面提高统计法律素质,做到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十二)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并充实统计执法队伍,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泄露调查对象个体信息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三)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决定及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统计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巡查。依法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立统计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四、有效整合资源,强化统计工作整体合力
(十四)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推进市、区(县)和街道(镇)三级统计信息联网。改造升级市、区(县)两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街道(镇)延伸。街道(镇)统计组都要配备专门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搭建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街道(镇)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十五)加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以企业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依靠信息技术不断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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