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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09〕182号
  • 【发布日期】2009-12-03
  • 【生效日期】2009-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182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9〕108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请各相关单位按文件要求做好签发登记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市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文件要求完善印章和各种登记制度,组织开展相关的人员培训,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信息统计与督导工作,按要求做好全市废证登记、收集,按时上报省卫生厅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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