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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09〕237号
  • 【发布日期】2009-12-24
  • 【生效日期】2009-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237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便于各医疗保健单位领取和发放,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订购、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监督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管理,建立健全证件申领、保管和登记制度。

二、各区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实际需求合理制订《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按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并严格控制废证率。完善证件管理制度,做好证件订购、登记、发放、信息统计和督导工作。

三、市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做好证件订购、出入库登记、发放、信息统计和督导工作。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领发联系人:汪建梅,联系电话:83570000-1306;《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联系人:徐建红,联系电话:8357000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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