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地税告〔2009〕8号
- 【发布日期】2009-12-31
- 【生效日期】2009-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9〕8号)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定于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上述《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申报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国籍、在华天数等信息。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五、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即2009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纳税申报采用窗口申报和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方式。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登陆地税网站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http://www.szds.gov.cn/12w)办理。网络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照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三)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邮寄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照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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