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财建〔2010〕4号
  • 【发布日期】2010-01-08
  • 【生效日期】2010-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