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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9〕432号
  • 【发布日期】2009-05-23
  • 【生效日期】2009-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432号)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请示》(阳光保险〔2009〕1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第20条修改为: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5,000
11.63%

2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35,000
11.63%

3
中国铝业公司
35,000
11.63%

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35,000
11.63%

5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5,000
11.63%

6
北京泰合方园投资有限公司
35,000
11.63%

6
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
26,000
8.64%

7
北京长安金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25,000
8.31%

8
深圳现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
6.64%

9
北京中机恒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6,600
5.51%

10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00
1.13%

合计

301,000
100%

备注
1、在公司三十亿一千万股股份总额中,其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亿股股份作价二亿一千六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持有公司二亿股股份;北京长安金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五千万股股份作价五千四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持有公司五千万股股份;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亿股股份作价二亿六千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持有公司二亿六千万股股份;其余股份均为公司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认购的股份。

2、2008年11月30日,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北京中机恒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持有我公司股份的3400万股转让给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后,公司需要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再由股东大会表决,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并及时将修改后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送各股东。

二、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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