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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 【发布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韩 正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 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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