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 【发布文号】林资发〔2010〕105号
- 【发布日期】2010-04-15
- 【生效日期】2010-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石油天然气管道通过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问题,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协商一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单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补偿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上述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以项目所在地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相应类型)为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依据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的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100%;
(二)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90%;
(三)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基数的80%;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基数的55%;
(五)宜林地等其他林地,为基数的40%。
三、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林地补偿标准低于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限制林地使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范围为准。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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