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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4-21
  • 【生效日期】2010-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贯彻实施。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和《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5月10日前分别报上级部门。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贺敏捷;联系电话:25630580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系人:秦海燕;联系电话:25985134,13590221608
市应急办联系人:饶良中;联系电话:83063682,13923836818
市总工会联系人:陈玉福,联系电话:83288462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总工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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